发布机动车车体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未经登记,任何单位不得发布车体广告;《户外广告登记证》证号、广告发布单位名称和广告登记有效期必须在广告中显著位置标注;
2、按登记的数量、形式、规格、时间、画面和文字等内容发布,不得擅自更改;出租轿车只准许在后车窗玻璃底部以上但高度不超过15厘米的范围内粘贴单向透视材料制作的广告,公交车辆只准许在车身两侧和车尾部位(含后窗玻璃)设置广告,其它车辆只准许在车窗玻璃以外的车身两侧位置上设置广告,但两侧车身面积(不含玻璃)的五分之三以上必须保留车身原颜色;
3、广告的设置和发布不得改变车辆的基本技术参数;广告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并书写规范、准确;
4、车辆广告经营单仕发布的机动车车体公益广告的数量比例应不少于百分之十,未达到公益广告宣传要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其下一年度车辆经营性广告登记,并责令其补足差额;
5、机动车车体广告应做到整洁、安全、美观。广告到期(指广告登记有效期满并附加10天合理的整复过渡期)未及时更换或覆盖的,视作未经登记发布广告;画面严重污损、脱落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有关广告经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将暂停该广告经营单位的机动车车体广告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