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去保险公司补办的,根据《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1、车辆管理所在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时,需要收存机动车交强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并保存两年;
2、原件丢失的,收存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或者经登记审核岗签注“与原件一致”的其他任一联复印件;
3、如果交强险正副本均丢失,车主带上身份证及行驶证可以去保公司客服中心,打印一张交强险保单抄件(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的公章即可以拿去审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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