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1、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2、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3、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通俗的讲就是自收到罚单后15日内,必须完成罚款的缴纳,若是逾期未交罚款,从16日开始以3%计算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