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1、情节特别轻微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2、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3、有立功表现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4、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七十周岁以上的;
5、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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