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对身体有残疾的人员申领驾驶证给出了具体要求:
1、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请C1小型汽车、C2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2、 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C2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3、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请C5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