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规定: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3、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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