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务委官网昨天发布《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的通知》,正式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启动平行进口汽车试点:
1、《通知》首次明确了申请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业务企业的资质要求,包括从事汽车销售业务5年以上等具体细则;
2、根据《通知》,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业务:包括从事汽车销售业务5年以上,具有最近3年连续盈利的经营业绩,上一财务年度汽车销售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维修、服务、零部件供应网点与设施。对无法满足该要求的企业,可依托自贸试验区区内第三方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相应服务,达到要求后方可参与试点;信誉良好、具有采购渠道和汽车销售服务行业经验,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具有汽车经销资质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作为平行进口汽车试点的经销商;
3、与授权渠道销售的汽车相比,平行进口汽车的优势是价格较为便宜。但同时,也面临很多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缺乏售后服务保障。为此,此次《通知》首次对责任主体进行了明确:试点企业及其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汽车经销商是平行进口汽车产品质量追溯的责任主体。其应当依法履行产品召回、质量保障、售后服务、汽车三包、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等义务,不允许进口旧车和非法改装车,并负责采用原制造商许可的方案消除质量缺陷;
4、经销商进口的汽车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等准入要求。进口以上海口岸为主,销售区域以试点企业现有销售区域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