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转让直行,相同方向机动车右转让直行非机动车与行人:
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过。红灯亮起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2、第51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但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3、第52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