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报废年限是按上牌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1、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2、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3、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4、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5、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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