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4种情况倒车无责:
1、对方过失:因对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另一方驾驶员,不需要承担责任。
2、交通意外: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
3、故意行为: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事故,另一方驾驶员无责任。具体情况交付给交警部门,由交警部门处理并认定责任。
4、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由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