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载客汽车15年以上1年审2次,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5年以上1年审2次,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5年以上1年审1次,摩托车15年以上1年审1次,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15年以上1年审1次。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1、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3、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4、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5、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根据《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自2022年10月1日起,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除外)、摩托车自注册登记之日起第6年、第10年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在10年内每两年向公安机关申领检验标志;超过10年的,每年检验1次。车辆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或者非法改装被依法处罚的,仍按原规定周期检验。机动车环检周期与安检周期一致,免于安检的车辆不进行环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