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的车还有几年报废要看具体的车型和使用性质。
车型报废年限如下:
1、家用5座位轿车以及7座位的SUV,非营运的小、微型汽车无使用年限。超过15年以后每年必须检验2次,检验不通过的,强制报废;
2、重、中、轻型载货汽车使用年限是15年;
3、半挂牵引车使用年限是15年;
4、微型载货汽车使用年限是12年;
5、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6、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7、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8、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9、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10、专用校车使用15年;
11、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12、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13、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14、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15、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车辆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
1、轻、微型载货汽车和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千米,重、中型载货汽车累计行驶40万千米,特大、大、中和轻、微型客车及轿车累计行驶50万千米,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千米;
2、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轻、微型载货汽车和带拖挂的载货汽年、矿山作业专用车使用8年,允许办理最长不超过4年延缓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2次。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的工作意见》的规定,放宽九座及九座以下非营运微、小载客汽车(面包车、事故车、非法改装车除外)检验周期、网上预约检验等系列新措施。新规已于2022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此次新规的调整的九座及九座以下非营运微、小载客汽车(面包车、事故车、非法改装车除外)年检周期,其具体规定如下:
1、新车6年内:跟原政策一样免年检,每两年可以直接领取车辆合格检验标志;
2、车龄6到10年:上线检验调整为2次,即第6年、第10年需要进行上线检验(原政策:第6年、第8年、第10年需要上线检验);
3、车龄10年以上:上线检验调整为一年一检(原政策:车龄超10年以上需一年一检,车龄超15年以上需半年一检)。
除了私家车外,摩托车的年检周期也有所放宽,将原本10年内上线检验5次(第6年至第10年每年检验1次),调整为10年内检验2次,(第6年、第10年),10年以后每年检验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