疲劳驾驶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这个时候公安交管部门对于这种违规就可以进行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一次记3分: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