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十六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改变车身颜色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因此,车主应先变更车辆颜色,再前往车管所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车身颜色变更)业务。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2、通过车身贴膜改变车身颜色或同种颜色不同效果的(如亮色、哑光),都需要申请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禁止使用镜面膜;
3、外地车需回车辆登记地申请办理此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