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百分之二十会根据所驾驶的车辆和行驶的路段分类处罚,分别为12分、6分、3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
第八条第五项;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一次记12分。
第十条第二项;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机动车驾驶人,一次记6分。
第十条第三项;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机动车驾驶人,一次记6分。
第十一条第二项;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机动车驾驶人,一次记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