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IV排放标准相当于中国国四排放标准。中国轻型汽车国Ⅲ、国4排放标准在污染物排放限值上与欧Ⅲ、欧IV标准完全相同,但在实验方法上做了一些改进,在法规格式上也与欧Ⅲ、欧IV标准有很大差别。
排放标准欧Ⅳ相当于中国国四排放标准:
1、国3、国4标准是参照欧3、欧4汽车排放标准,国3与国2相比,进一步降低了污染物排放限值,中国3号标准的尾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比2号标准尾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降低了百分之三十,而中国4号标准将进一步降低百分之六十;
2、自2011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的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单一气体燃料车必须符合国四标准的要求。生产、进口上述产品的企业,应按标准要求向生态环境部提出污染物排放达标车型的核准申报,生态环境部对通过审核的车型颁发环保形式核准证书;
3、汽车生产企业作为环保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建立和完善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并按时向生态环境部报送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年度报告以及车辆识别代码(VIN)信息,确保实际生产、销售的车辆达到排放标准相应要求。
汽车排放污染物主要有HC(碳氢化合物)、NOx(氮氧合物)、CO(一氧化碳)、PM(微粒)等,国四排放标准通过更好地催化转化器的活性层、二次空气喷射以及带有冷却装置的排气再循环系统等技术的应用,控制和减少汽车排放污染物到规定数值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