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以下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中对夜间使用远光灯的一些规定事项:
1、会车切近光灯。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夜间会车时,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等到会车结束后,可以切换至远光灯。
2、照明较好不开远光灯。在照明较好的城区不宜使用远光灯。
3、超车切近光灯。夜间超车时,应远、近光灯交替使用,提醒前方车辆。如果起初使用了远光灯,在超车前应该切至近光灯再操作。
4、有交通信号灯不用远光灯。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转弯时不能使用远光灯。
晚上车辆通过斜坡、拱桥、人行横道、急转弯时,需要交替使用远近光灯,这样可以有效提示其他车辆。
而如果在大雾、沙尘暴、雪天等能见度低且没有车辆跟随的情况下,要打开远光灯和雾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