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辆统筹背景研究与发展现状
(一)交通安全统筹的缘起在于加强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而产生的保障措施,具有行业互助性和社会公益性。
车辆统筹这种新兴的商业模式出现已经有近10年。为了适应我国道路交通运量持续大幅度增长的形势,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2012年7月22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鼓励运输企业采用交通安全统筹等形式,加强行业互助,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目前交通安全统筹市场主要集中在商用车领域。
(二)保险公司对于商用车限制承保催生了车辆统筹业务快速生长。
与乘用车相比,商用车具有风险因素多、事故频率高、损失金额大的特征。一直以来,在保险行业传统技术手段和经营模式下,商用车业务属于高风险高赔付率业务,需要高保费来支撑经营。随着保险行业市场化改革的深入,保险公司在无法大幅度上调保费的情况下,基于经营盈利策略,会通过限制承保、捆绑销售手段来规避商用车业务,形成了对商用车业务挤出的“剩余市场”。
商用车车主面临投保难、保费贵的困境,导致只能将目光转向交通安全统筹,通过购买交通安全统筹服务来管理风险。受此影响,近年来交通安全统筹市场迅速发展,出现大批车辆统筹公司,截至2022年1月,在启信宝网站检索到登记经营交通统筹的公司超过1300家,数量远超保险公司。交通统筹公司多数为近两年注册,仅河北地区,2018至2021年共成立311家统筹公司,平均每年约成立77家。从地区分布来看,河北交通统筹公司数量排名第一,占比超过50%,深圳排名第二,广东第三。
(三)车辆统筹公司快速兴起的同时,爆雷和失信事件开始频频发生。
2016年前,交通统筹公司仅为2家,2018年河北成立了6家机动车统筹公司,其中4家已成为失信企业,在2018年成立的统筹公司中,67%已失信,2019年成立的公司中,20%已失信,2020年以后成立的公司时间还短,发生失信事件较少。
“车辆统筹”爆雷新闻频现报端
二、车辆统筹业务特征与存在问题
(一)商用车市场需求旺盛,但对车辆统筹缺乏有效监管。
2012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首次提出交通安全统筹概念并支持其发展,各统筹公司纷纷以此制度为设立依据,积极响应国家号召,但此后却没有其他制度对统筹发展进行规范,放任车辆统筹发展。车辆统筹市场不仅制度法规空白,还缺乏行业部门监管。目前市场监管部门只负责交通统筹公司登记而没有监管职能,交通运输部门未出台过车辆统筹相关管理办法,车辆统筹非特许经营,保险监管部门也无从管理,车辆统筹成为了保险“剩余市场”衍生出来的“边缘业务”。
(二)商用车属于高风险业务,但缺乏最基础的精算技术支撑。
在定价方面,商用车作为高风险业务,在目前经营形态下正规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也很难覆盖赔付成本,但统筹公司却收取比保险公司更低的统筹费,导致统筹车辆的“保费充足度”严重不足。
在经营过程中保险公司会提取充足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当未来发生赔付责任时,具备充足的现金流赔付给被保人,保证被保险人的利益。统筹公司仅提取当期统筹费的10%作为理赔准备金,提取比例远低于保险公司精算要求,且未对当下收取的统筹费用进行约束使用,一旦发生赔付责任,将没有足够的现金流赔付给被保人,造成被车主利益受损。
(三)混淆产品宣传,容易造成消费纠纷。
首先是名字相似,许多车辆统筹公司名字带有“中、保、安”等字样,与保险公司命名相似,易让消费者误认为是专业保险公司。其次车辆统筹的产品形态、销售术语也容易引起人们混淆。
统筹合同的格式、标识与正规保险公司保单十分相似,项目责任与正规保险几乎没有区别。在销售统筹产品时,销售人员经常使用“保单、保费”等保险术语,而不使用“统筹单、统筹服务费”等统筹术语,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车辆统筹和正规保险。
车辆统筹单
很多车主不具备分辨车辆统筹和正规保险的能力,看到统筹公司有类似保险公司的标识、宣传和产品,误认为统筹公司就是正规保险公司,购买统筹服务后不再购买车辆保险。
而事故发生后,常常出现拒赔、少赔的情况,又没有购买正规保险,只能车主承担大额损失或者诉讼解决,不仅给车主造成经济负担,也给交通运输安全带来安全隐患。再次,舆情发酵影响行业声誉。网络上关于车辆统筹的负面新闻层出不穷,甚至部分统筹公司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却还在销售车辆统筹服务。舆情的发酵不仅不利于车辆统筹行业的发展,还影响了保险行业的声誉。
由于车主无法辨别车辆统筹和正规保险,一旦遇到无法理赔等事件,认为是保险公司在拒赔,并且在媒体报道后,读者大众也对车辆统筹行业不了解,误认为保险公司经营不善,加大了对保险行业的误解。
三、车辆统筹与保险的区别
(一)设立依据不同。
保险公司的设立遵循许可设立原则,设立保险公司不仅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还要依据《保险法》经过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统筹公司的设立遵循准则设立原则,符合设立条件即可直接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登记机关对申请文件不进行实质性审查。与车辆统筹公司相比,保险公司设立更加严格,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设立的门槛高于一般公司,可有效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和保险业的稳定。
(二)定价依据不同。
保险公司遵循银保监会相关规定,依靠自身精算分析能力实现产品定价。中国银保监会于2022年9月10日发布《示范型商车险精算规定》对保险公司商车险定价做出规范。《精算规定》第二部分明确了保费厘定基本原则、保费计算公式及所使用的行业基准等。
一方面保险公司车险定价遵循统一标准,使用行业基准费率规范市场,防范非理性竞争,保险公司又拥有自主定价权,提高自身竞争优势。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车险定价遵循监管规则,保险公司须向监管机构备案产品,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监管机构会停止使用该产品并责令修改。
《精算规定》还要求保险公司建立费率回溯和产品纠偏机制,明确了保费不足准备金的评估标准,增强了保险公司系统风险管理能力和偿付能力。因此保险公司定价有严格的精算制度作为保障,有利于推动车险高质量发展。
车辆统筹没有相关制度和监管部门对车辆统筹定价进行规范,目前统筹公司使用参考保险公司产品价格的自主定价方式。在承保时,统筹公司一般收取保险公司同类产品价格的80%或者金额取整作为统筹费用,甚至少数统筹公司按照正规保费0.4至0.65的折扣收取统筹费。除了参考保险公司产品价格,统筹公司没有其他的定价依据,而正规保险公司定价是按照监管要求,所收保费与承保风险相匹配的,统筹公司虽参考保险产品价格却收取更低的统筹费,很容易造成公司偿付能力不足,不利于持续经营。
(三)经营模式不同
车辆统筹公司虽在产品形态、宣传话术等方面照搬正规保险公司,但两者在经营模式上却大为不同。
首先,保险公司接受银保监会偿付额能力监管,使用精算技术完成价格厘定和准备金提取,可有效保证偿付能力水平,而车辆统筹公司采用现收现付的方式。
其次,正规保险公司有完整的承保理赔业务流程和完善的组织结构,保证业务的专业性和真实性。保险公司设有专业的承保、理赔部门,有利于掌控被保车辆信息进行风险分类,确保承保车辆符合承保标准,保证业务质量,准确快速理赔,有利于公司稳定经营。
车辆统筹公司虽有承保和理赔流程,但实际执行中,往往因专业度不够或其他原因,加之没有严格的核保程序,导致未能完全识别高风险业务和精准理赔,增加公司风险暴露和理赔支出。
(四)消费者保障不同
当公司发生破产倒闭时,保险公司和车辆统筹公司对消费者的保障是不同的。
首先成立保险公司注册资金要求很高,《保险法》 六十七条规定,“ 设立保险公司必须要经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注册资本最低人民币2个亿,而且要全部为实缴货币”。
其次银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投资范围、财务资产独立有严格的监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六条和第八条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提出了明确要求,并且银保监会每个季度会公布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数据,对于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公司,银保监会将采取包括停止接受新业务或增加资本金的手段来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不受损失。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八条
此外,保险公司还可将风险分散给再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共同承担风险,《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八条也对保险公司再保做出规范。
即使保险公司发生破产倒闭,保险公司提取的四个储备金也可最大程度保证被保险人的利益。
第一个保证金,《保险法》第九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第二个责任准备金,《保险法》第九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责任准备金的用途就是保障被保险人未来利益。
第三个公积金,《保险法》第九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公积金”,保险公司公积金应用于弥补公司亏损。
第四个保险保障基金,《保险法》第一百条和《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对保险公司提取保险保障基金提出要求,当保险公司破产时用于补偿保单持有人或者接手的保险公司,最大限度减少保险公司倒闭带来的损失。此外,当保险公司经营困难时,还可将业务转让给其他保险公司,保证原保单依然有效。
而当车辆统筹公司破产时,车辆统筹公司按照《公司法》以注册资本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超出注册资本损失由车主承担,车主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即使起诉到法院,也可能陷入法院执行难的困境。
四、在数字经济时代,车辆统筹发展方向思考
(一)以数字化技术为支撑,实现车辆统筹回归本源。
车辆统筹的初衷是“鼓励运输企业采用交通安全统筹等形式,加强行业互助,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是辅助保险行业更有效管理车辆风险,共同为车主安全服务的一种手段。而现在的统筹业务则与保险行业平行竞争,且缺乏有效的技术手段,甚至给车主带来更多的麻烦和纠纷。
随着车联网数字技术的发展,将车辆统筹服务与车联网技术结合将是统筹业务回归本源的必由之路。
通过安装联网设备,实现统筹车辆接入车联网,对车辆进行有效风险减量管理。对联网车辆运行状态、驾驶行为等进行规范,降低风险,助力保险公司承保。统筹车辆接入车联网平台,通过后台对数据进行实时监控,一旦发现异常数据,第一事件报案,比传统保险公司更快了解现场情况,收集第一现场了解de理赔信息。一方面对事故进行及时的救助,阻止二次事故的发生,降低损失。另一方面,由于车联网平台保存了事故发生时的数据,可以有效降低道德风险,并且作为事故证据。
(二)通过统筹车辆联网保障被保险人利益,合理合法行使主张。
车辆统筹失信事件之所以频频发生,根本原因是统筹公司缺乏精算能力,未对偿付能力进行评估管理,不合理的收取和使用保费。
若要车辆统筹正规化发展,则必须引入精算机制,对商用车车辆进行风险评估和合理定价。但是还存在一个问题,保险公司具有专业的精算能力,但经过风险评估后认为商用车风险过高,无法给公司带来盈利而拒保。
保险公司车险定价,是通过将车辆进行风险分类,相同风险级别的车辆收取统一的保费。但实际上,不同的商用车风险差异很大,根据驾驶员驾驶风格、出行路线、外部监督环境的不同,出险概率和赔付程度也是不同的。而传统的精算技术无法将风险进行更细致的分类,不能满足商用车定价需求,这就需要精算技术与数字化结合,进行更精确的商用车定价。
使用车联网实时行驶数据,选取风险因子,建立新车险定价模型,对商用车进行精准定价。这样能做到收取与风险相匹配的保费,加上车联网大数据的支持,能够更加准确地评估风险,提取充足准备金,保障公司偿付能力,从而解决统筹公司失信问题,将车辆统筹规范化。
(三)各司其职,引导商用车投保回归保险公司。
经多方了解,很多商用车车主被保险公司拒保后,才选择购买车俩统筹服务,而车辆统筹行业不规范发展,使得车主频频遭受损失。据公安部统计,截至到2021年6月,全国载货汽车保有量达3191万辆,占汽车总量的10.91%,商用车在疫情物资运输和民生保障方面做出巨大贡献,为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但却屡遭保险公司拒保,陷入投保难的困境。
除政策指导外,更需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车辆统筹公司之所以存在,主要原因是保险公司拒保商用车,而商用车客观上又需要风险保障,使得车主不得不选择车辆统筹公司。
因此,解决商用车投保难的问题,不仅要出台政策规范车辆统筹市场发展,还要降低保险公司商用车承保压力。一方面保险公司可使用车联网技术,准确掌握商用车实际风险情况,同时对商用车进行风险管控,加强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另一方面,扩大保险公司商用车保费的浮动范围,收取与承保风险相匹配的保费,确保商用车车主能顺利投保正规保险,保障车主权益,引导商用车投保回归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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