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车辆发生事故后的修复费用大于事故前车辆价值的80%的或维修后达不到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应该确定盖车辆进行报废。对于损失程度和是否报废的认定,都需要由专门的鉴定认定机构来进行判断,一般可以交由交警部门进行处理鉴定或依照车管所指示和报废认定点进行勘察定损。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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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辆报废所需材料:私家车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书;车辆牌照;单位车辆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事故车辆需携带证明材料。
2、连续3个年审周期没年检则强迫报废:依据《机动车强迫报废规范》规则,在查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查验周期内未获得机动车查验及格标记的,机动车应当强迫报废。车辆被强制报废再驾驶上路的,对于驾驶人将处以罚款2000元、吊销驾驶资格的严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