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汽车召回的“国际标准” “中国特色”(1) 2004-03-24 15:32:09
历经四年、十次研讨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终于在今年的3.15消费者权益日发布,并从10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以缺陷汽车产品为试点首次实施召回制度。 汽车召回在美国、欧洲、日本、韩国等国家早已不是一件新鲜事儿。他们在避免因汽车安全隐患问题而引起的事故、故障,以及由汽车尾气、噪音等造成的公害问题方面制定了严格的规定和标准,我国的《规定》从很大程度上脱胎于国外汽车召回的有关法规。 ■追根溯源看国外召回法规 美国 美国的汽车召回历史最长,相关的管理程序也最严密。20世纪60年代,一个叫拉尔夫的律师呼吁国会制订汽车安全法规,于是《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便在1966年应运而生。该法根据美国法典第49条第301章授权交通部属下的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负责制订机动车的安全标准,并监督汽车制造商执行有关标准。 根据法规要求,当车辆发生与汽车质量相关联的交通事故时,车主可以向民间的汽车安全中心和交通部所属的公路安全局告发有安全隐患的汽车,经查证属实后,NHTSA就可责令汽车公司发出车辆召回通知。NHTSA还负责分析每年发生的几十万起交通事故,力求从中发现汽车制造上的缺陷。 该法规还要求汽车公司在发现汽车制造缺陷后5天内通知政府,并制定出一份包括通知买主、卖主的召回计划,NHTSA通过免费热线公布召回消息,为消费者提供广泛的汽车安全信息,并受理汽车安全性方面的投诉。至今美国已召回了总计2亿多辆整车,2400多万条轮胎。涉及的车型有轿车、卡车、大客车、摩托车等,全球几乎所有汽车制造厂在美国都曾有过召回经历。在这些召回案例中,大多数是由厂家主动召回的,但也有一些是因NHTSA的影响或NHTSA通过法院强制厂家召回的。美国法律规定,如果汽车厂家发现某个安全缺陷,必须通知NHTSA以及车主、销售商和代理商,然后再进行免费修复。NHTSA负责监督厂家的修复措施和召回过程,以保证修复后的车辆能够满足法定要求。 日本 日本从1969年开始实施汽车召回制度,1994年将这一制度写进《公路运输车辆法》,并在2002年对其做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日本政府还通过《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标准》以及《机动车型式制定规则》等法规,严格规定了召回的程序、范围和处理方式等,并交专门部门负责执行。 为确保召回制度的有效执行,日本国土交通省采取了多种办法,对制造商召回存在安全隐患或造成环境污染的车辆进行监督管理。法律规定制造商每年都要进行自检,而国土交通省每年还要对汽车制造商进行两次例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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