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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总局公布五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新标准
2005-04-29 13:39:56 auto业界动态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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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总局27日向社会公布了五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新标准。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新排放标准是根据国内机动车污染状况、发展需要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制定的。制定和实施更严格的排放标准,降低排放负荷是解决机动车污染问题的必然选择和有效手段。
    
    新发布的五项排放标准包括:《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即中国轻型汽车Ⅲ、Ⅳ号排放标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限值》、《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加速行驶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其中,轻型汽车Ⅲ号排放标准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轻型汽车Ⅳ号排放标准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其他标准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上述排放标准将代替现行的轻型汽车Ⅱ号排放标准等九项机动车排放和检测方法标准。
    
    环保总局科技司副司长罗毅说,轻型汽车、重型汽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新排放标准,不仅规定了污染物排放量的限值,而且规定了实施和监督的要求。轻型汽车Ⅲ、Ⅳ号标准与现行的Ⅱ号标准相比,在技术内容上做了重大调整,如进一步降低了污染物排放限值;为保证车辆使用过程中稳定达到排放限值要求,保证车辆排放控制性能的耐久性,增加了对车载诊断系统和在用车符合性的要求;根据中国车用燃料的特点,规定了适合国情的燃油规格。
    
    近年来我国机动车产量和保有量迅速增长,目前全国汽车保有量超过2000万辆,摩托车4500万辆,农用运输车2400万辆。我国机动车制造技术水平不高,致使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较大、排放控制性能的耐久性较低;机动车数量高速增长造成污染物排放量的大幅度上升,影响城市环境质量的改善。机动车排放已经成为一些大城市的第一大空气污染源。
    
    罗毅说,环境容量将极大地制约机动车保有量的增长。要使环境能够容纳更多的机动车,就必须降低单车污染排放负荷,也就是达到更加严格的排放法规的要求。低排放甚至零排放汽车将成为未来汽车工业的发展方向。虽然第Ⅲ、Ⅳ阶段排放标准在控制机动车污染方面取得了进展,但距国际先进水平仍有很大的差距,在实施时间方面比欧洲晚了7年,中国机动车污染控制任重道远。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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