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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了《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对纳税人缴纳车辆购置税的具体问题进行详细规定。汽车业内人士认为,消费者购置车辆按同类型车最低价格计税,这将给购车人带来不小的实惠。
2004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以下简称160号通知),但据一些地区反映,160号通知中存在一些政策界限不够清晰、管理方式难以确定问题,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及时明确。针对这种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发了补充通知,新的通知自4月1日起执行。
关于计税依据问题,通知进一步明确规定,“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已使用未完税车辆发生转让、补税行为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计税依据为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车辆是指:同国别、同排量、同车长、同吨位、配置近似等。
一位汽车经销商表示,国税局的规定能够使消费者得到一定的实惠。他为记者算了一笔账:以2.4排量的奥迪为例,目前市场上同类车型的价格有45.96万元、49.97万元和51.97万元三个级别的价格。如果按照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来算,那么购置51.97万元奥迪的消费者将会比购买45.96万元奥迪的消费者大约少缴纳6000元左右的车辆购置税,这相当于普通家庭半年的汽油费用。
关于退税问题,国税总局也首次明确规定,“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的,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记者张培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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