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瑞典以外,其它国家政府的交通管理部门也在积极认真地评价汽车制动防抱死系统的优点。在当时的联邦德国,从1969年到1972年交通部主持了一项研究项目f对安装有制动防抱死系统的小轿车、公共汽车、货车和半挂拖车机组的制动性能进行了全面的系统的测试。由此产生的试验报告以后成为关于欧洲制动防抱死性能检测的ECE第13号法规的13号补充法规讨论的基础。
和任何新技术的应用一样,制动防抱死技术在汽车工的应用在其发展过程中也不是一帆风顺的,其间也经过许多磨难和挫折。其中最值得一提的是1975年至1978年发生在美国的一段事情。1975年美国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颁布了新的121号联邦交通安全法规(FMVSS121)。它对1975年后新出厂的所有应用气制动的客车、货车、拖车和半挂拖车机组在高和低两种附着系数路面上制动时规定了严格的制动距离和对后车轮不抱死的要求。
然而在当时,制动防抱死技术远未成熟六仍处在早期发展阶段,存在着许多性能方面和可靠性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它的电气部分的安装上,例如轮速传感器、导线、接头、信号线等。特别是单片机的问题,它常常发出错误的信号,使压力调节器不能正常的工作。此外还有压力调节器反应迟钝及制动防抱死系统抗电磁场干扰能力差等缺点。在制动防抱死系统的使用和维修方面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如维修备件缺乏,维修保养费调整往往不当,维修保养人员和驾驶员对结构不熟悉,缺乏必需的维修设备等等。结果制动方面产生的一切问题都归咎到制动防抱死装置上,导致使用人员对制动防抱死装置完全丧失了兴趣和信心。最终,在几个恶性交通事故发生后,1978年经法院裁决,美国公路交通管理局取消对新出厂的营运车辆所规定的制动距离和后轮不抱死的条款。此后,美国制动防抱死装置的应用迅速减少,其市场也迅速消失。
欧洲主要是西欧各国关于制动防抱死系统的性能标准的讨论始于1972年。参加讨论的有政府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代表,大学和研究所的专家,汽车生产厂家,制动器生产厂家和电子产品生产厂家的代表。他们经过多次会议的讨论,最终形成了关于欧洲制动防抱死系统性能的若干规定,并于1979年作为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关于汽车制动性能的第13号法规的13号补充法规颁布实施。
进入80年代,制动防抱死装置又迎来了它的第二次大发展。在80年代初期,)欧美各国突然加速了新的防抱死装置的研究和应用。制动防抱死装置在家用轿车和商用货车上的应用使市场迅速膨胀。这样大大刺激了各制动防抱死装置生产厂家投入更多的力量研制性能更好、结构更简单、使用更可靠、价格性能比更低的制动防抱死装置。于此同时,制动防抱死系统在汽车上的布置方案也迅速增多。例如对于豪华型家用轿车,以前仅有三通道、四通道两种布置方案:进入80年代以后,由于中档家用轿车对制动防抱死装置韵需求,同时又考虑到此种装置占整车价格的比例,于是相对简单的各种二通道、一通道制动防孢死装置应运而生。这是70年代没有预见到的。
由于新的制动防抱死装置布置方案的出现;1979年通过的第13号补充法规不能完全适用。于是欧洲国家又从1982年起对.13号补充法规进行了修订,于1985年形成了新的文本。
80年代中期以后,借助于电子控制技术的迅速进步,制动防抱死系统反应更灵敏、成本更降低、安装更方便、维修更容易、价格更易被中小型家用轿车所接受。
1987年,欧共体颁布了一项法规,要求从1991年起,欧共体成员国生产的所有新车型均需装备制动防抱死装置,同时规定凡载重16t以上的货车必须装备制动防抱死装置,并且禁止无此装置的汽车进口。日本规定,从1991年起5对总质量超过13t的牵引车、总质量超过10t的运送危险晶的拖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大客车都必须安装制动防抱死装置。
现今,德国生产的轿车已有21%装备了制动防抱死装置。它主要应用在豪华轿车上,但占总量60%以上的中低档家用轿车应用这种系统的还不多。主要原因是这种系统价格较高,占中低档轿车的整车价格比例较大。美国福特汽车公司生产的货车,制动防抱死系统的配备率达94%,而通用汽车公司1994年生产的货车和客车则全部装备了这种装置。预计在今后的五年里,世界范围内制动防抱死装置在汽车上的装有率将达到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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